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5472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雨花台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2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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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前期经街道梳理、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我区形成了《关于呈请市政府向省政府报批雨花台区收回街道部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请示》。请示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省政府已同意我区收回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故将有关事宜通知并公示。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收回南京市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函》(苏司函〔2025〕12号)。
三、主要内容
2025年7月11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通知》(雨政发〔2025〕26号)正式印发,收回部分区级部门赋权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52项,保留区住房和建设局赋权街道的行政处罚权事项3项、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赋权街道的行政处罚权事项13项,继续由街道行使。
四、工作要求
1.区级赋权部门要做好行政处罚权事项的收回和承接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确保权力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空白。
2.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区级赋权部门做好行政处罚权事项的收回工作,保留的赋权事项纳入街道“基本履职事项清单”,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配合做好保留事项的相关衔接工作。
3.通知所规定事宜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区政府《关于印发〈雨花台区赋予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行政处罚类)〉的通知》(雨政发〔2021〕31号)同步废止。
原文链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