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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3-30 17:00 来源: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加载中......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示
一、日常检查计划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或时间安排检查方式检查内容

1对食品生产(不含特殊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100%按风险等级开展检查频次现场检查依照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检查工作规范


2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条
2.《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登记的食品小作坊100%按风险等级开展检查频次现场检查依照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检查工作规范


3对餐饮(含入网餐饮)服务和食品(不含特殊食品)销售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和食品销售经营者100%按风险等级开展检查频次现场检查依照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检查工作规范


4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集中用餐单位100%按风险等级开展检查频次现场检查、网络检查依照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检查工作规范


5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100%按风险等级开展检查频次现场检查依照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检查工作规范


6对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4.《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
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经营者100%按风险等级开展检查频次现场检查依照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检查工作规范


7对特殊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获证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经营单位60%1次/年现场检查依照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检查工作规范


8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零售药店( 含连锁
门店)
1.根据三年全覆盖要求,对零售药店开展GSP 符合性检查,比例不低于35%。
2.对2025 年度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开展GSP符合性检查。
3.对零售药店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比例不低于10%。
4.对2025 年多次被投诉举报或因违法违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零售药店检查不少于1 次。
5.对2025 年经营场所及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检查发现有GSP 严重缺陷的、排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零售药店检查不少于1 次。
6.完成国家局、省局及市局下达的其他检查任务。
1.根据三年全覆盖要求,对零售药店开展GSP 符合性检查,比例不低于35%。
2.对2025 年度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开展GSP符合性检查。
3.对零售药店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比例不低于10%。
4.对2025 年多次被投诉举报或因违法违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零售药店检查不少于1 次。
5.对2025 年经营场所及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检查发现有GSP 严重缺陷的、排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零售药店检查不少于1 次。
6.完成国家局、省局及市局下达的其他检查任务。
现场检查1.统筹安排GSP 符合性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任务,对同一家零售药店如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方面新线索的不做二次检查,防止重复检查。
2.按规定做好后续处置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
3.在对零售连锁门店检查中发现涉及严重缺陷、重大质量问题的,应通报省局南京检查分局和市局药化处。
4.鼓励对同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的零售药店实施综合检查,鼓励跨领域、跨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5.对有特殊管理药品经营范围的企业,每次现场检查应跟踪核实特殊药品或含特复方制剂药品流向不少于5 批次。(同一年度内同一流向不重复核查)


9药品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医疗机构1.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35%。
2.市局对农村诊所进行监督抽查,数量不少于3 家。
1.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35%。
2.市局对农村诊所进行监督抽查,数量不少于3 家。
现场检查1.按规定做好后续处置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向卫生健康等部门通报的,按规定通报。


1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疫苗接种单位疫苗监督检查《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疫苗接种单位1.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2.各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疾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10%的比例,对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省局、市局会同疾控部门在第三季度将开展监督抽查。
1.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2.各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疾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10%的比例,对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省局、市局会同疾控部门在第三季度将开展监督抽查。
现场检查1.按规定做好后续处置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
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需向卫生健康、疾控行政管理等部门通报的,按规定办理。


11药品网络销售报告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监督检查《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报告企业(药品经营企业)1.依职责对药品网络销售报告企业网上巡查每年不少于2 次(至少上半年、下半年各1 次)。
2.对经营特殊药品、冷藏冷冻保管药品、中药饮片、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以及2025 年多次被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被处罚或监督检查结论为不符合的药品网络销售报告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全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 次(可结对持证主体的监督检查一并开展)。
1.依职责对药品网络销售报告企业网上巡查每年不少于2 次(至少上半年、下半年各1 次)。
2.对经营特殊药品、冷藏冷冻保管药品、中药饮片、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以及2025 年多次被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被处罚或监督检查结论为不符合的药品网络销售报告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全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 次(可结对持证主体的监督检查一并开展)。
现场检查1.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类型为药品零售企业。
2.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进
行监督检查。
3.如药品零售企业自行开展药品网络零售配送业务,则由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一并纳入现场检查范围。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涉嫌违法的应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5.建立完善检查档案。


12化妆品监督检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化妆品经营企业1.各区根据市局年度最低检查数分配表(详表见南京市药械监管系统),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计划,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置。
2.开展化妆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根据省药监局部署,对化妆品经营企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比例不低于4%。
3.对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全覆盖检查,严厉打击网络违法化妆品经营行为。
1.各区根据市局年度最低检查数分配表(详表见南京市药械监管系统),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计划,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置。
2.开展化妆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根据省药监局部署,对化妆品经营企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比例不低于4%。
3.对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全覆盖检查,严厉打击网络违法化妆品经营行为。
现场检查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涉及违法违规的应立案查处。
2.我市“双随机、一公开”化妆品经营企业检查任务由各区市场监管局自行抽取并实施检查。
3.市区两级市场局联合在11月30日前完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检查任务。
4.建立完善检查档案。


1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的化妆品监督检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有关法规。辖区内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对辖区内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对辖区内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现场检查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涉及违法违规的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2.各区市场监管局在11月30日前完成检查任务,于12月10日前向市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处提交总结报告。


14医疗器械经营四级监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以及相关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经营四级监管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企业和风险会商确定的重点检查的经营企业。每年全项目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包括对委托的经营企业的抽查);对需整改企业跟踪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每年全项目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包括对委托的经营企业的抽查);对需整改企业跟踪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现场检查1.市局制定检查方案,每年组织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各区局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2.重点关注企业是否真实对委托企业开展贮存、配送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涉嫌违法的应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3.建立监督检查档案,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4.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要求,及时将检查信息录入市局药械智慧监管系统。


15医疗器械经营三级监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以及相关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经营三级监管企业: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涉及的批发企业,上年度存在行政处罚或者存在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必要时,对新增经营业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需整改企业跟踪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必要时,对新增经营业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需整改企业跟踪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现场检查1.市局结合实际,动态调整本市年度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统筹制定全市医疗器械监督年度检查计划,分解目标任务。
2.各区局要结合日常检查和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制定本辖区监督检查计划,并于4月3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计划报送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备案。
3.强化分类分级监管,严格检查频次和覆盖率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4.统筹安排各类监督检查工作,在保证检查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合并检查事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涉及违法违规的应立案查处。
5.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要求,及时将检查信息录入市局药械智慧监管系统。
6.各区局要及时开展经验总结,并于12月10日前将年度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总结报送市局。
7.鼓励跨领域、跨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8.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6医疗器械经营二级监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以及相关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经营二级监管企业:除三、四级监管以外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涉及的零售企业。每两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对角膜接触镜类和防护类产品零售企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检查频次;必要时,对新增经营业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需整改企业跟踪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每两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对角膜接触镜类和防护类产品零售企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检查频次;必要时,对新增经营业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需整改企业跟踪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现场检查1.市局结合实际,动态调整本市年度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统筹制定全市医疗器械监督年度检查计划,分解目标任务。
2.各区局要结合日常检查和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制定本辖区监督检查计划,并于4月3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计划报送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备案。
3.强化分类分级监管,严格检查频次和覆盖率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4.统筹安排各类监督检查工作,在保证检查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合并检查事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涉及违法违规的应立案查处。
5.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要求,及时将检查信息录入市局药械智慧监管系统。
6.各区局要及时开展经验总结,并于12月10日前将年度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总结报送市局。
7.鼓励跨领域、跨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8.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7医疗器械经营一级监管企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以及相关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经营一级监管企业:除二、三、四级监管企业外的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4年内达到全覆盖。必要时,对新增经营业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需整改企业跟踪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4年内达到全覆盖。必要时,对新增经营业态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需整改企业跟踪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现场检查1.市局结合实际,动态调整本市年度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统筹制定全市医疗器械监督年度检查计划,分解目标任务。
2.各区局要结合日常检查和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制定本辖区监督检查计划,并于4月3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计划报送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备案。
3.强化分类分级监管,严格检查频次和覆盖率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4.统筹安排各类监督检查工作,在保证检查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合并检查事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涉及违法违规的应立案查处。
5.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要求,及时将检查信息录入市局药械智慧监管系统。
6.各区局要及时开展经验总结,并于12月10日前将年度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总结报送市局。
7.鼓励跨领域、跨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8.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8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企业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企业对本辖区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开展网上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开展网上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1.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根据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推送的可疑信息,开展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3.专项监督检查按照相关专项整治文件要求,各区局及时向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书面报告本辖区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及相关统计报表。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涉及违法违规的应立案查处。
5.建立完善检查档案。
6.对国家药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推送的涉嫌违法违规信息,相关区局应按时间节点要求向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报送核查、检查、处置信息。
7.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要求,及时将检查信息录入市局医疗器械智慧监管系统。


19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被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推送可疑信息的)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被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推送可疑信息的)对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推送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个人)可疑信息及时接受、调查、处置,并按照工作要求完成任务。对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推送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个人)可疑信息及时接受、调查、处置,并按照工作要求完成任务。现场检查1.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根据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推送的可疑信息,开展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3.专项监督检查按照相关专项整治文件要求,各区局及时向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书面报告本辖区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及相关统计报表。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涉及违法违规的应立案查处。
5.建立完善检查档案。
6.对国家药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推送的涉嫌违法违规信息,相关区局应按时间节点要求向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报送核查、检查、处置信息。
7.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要求,及时将检查信息录入市局医疗器械智慧监管系统。


20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三级医疗机构对辖区内该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加强对包括用于临床检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等在内的重点品种监督检查;对需整改医疗机构跟踪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辖区内该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加强对包括用于临床检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等在内的重点品种监督检查;对需整改医疗机构跟踪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现场检查1.市局制定全市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通过市局药械智慧监管系统分解下达目标任务。
2.各区局要制定本辖区监督检查计划,并于4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计划报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备案。
3.鼓励跨领域、跨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4.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检查频次和覆盖率要求,按照时序进度要求推进检查工作。
5.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涉及违法违规的应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6.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要求,及时将检查信息录入市局药械智慧监管系统,形成电子档案。
7.各区局在12月10日前向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书面上报年度监督检查情况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


21二级医疗机构和第三方医学临床检测机构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二级医疗机构和第三方医学临床检测机构对辖区内该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加强对包括用于临床检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等在内的重点品种监督检查;对需整改医疗机构跟踪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辖区内该类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加强对包括用于临床检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等在内的重点品种监督检查;对需整改医疗机构跟踪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现场检查1.市局制定全市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通过市局药械智慧监管系统分解下达目标任务。
2.各区局要制定本辖区监督检查计划,并于4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计划报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备案。
3.鼓励跨领域、跨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4.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检查频次和覆盖率要求,按照时序进度要求推进检查工作。
5.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涉及违法违规的应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6.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要求,及时将检查信息录入市局药械智慧监管系统,形成电子档案。
7.各区局在12月10日前向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书面上报年度监督检查情况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


22除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第三方医学临床检测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除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第三方医学临床检测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辖区内其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每年监督检查覆盖率不少于25%;对需整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跟踪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辖区内其他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每年监督检查覆盖率不少于25%;对需整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跟踪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现场检查1.市局制定全市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通过市局药械智慧监管系统分解下达目标任务。
2.各区局要制定本辖区监督检查计划,并于4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计划报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备案。
3.鼓励跨领域、跨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4.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检查频次和覆盖率要求,按照时序进度要求推进检查工作。
5.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涉及违法违规的应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6.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要求,及时将检查信息录入市局药械智慧监管系统,形成电子档案。
7.各区局在12月10日前向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书面上报年度监督检查情况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


23部分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部分二、三级医疗机构选取辖区内该类医疗机构开展“行政+专家”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选取辖区内该类医疗机构开展“行政+专家”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现场检查1.市局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各区局协同配合,确保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2.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市局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库。
3.按照风险评估工作计划,每年选取部分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并同步开展行政监督检查。
4.现场评估检查要尽量覆盖被评估医疗机构所有分支机构。
5.实行组长负责制,评估结果要及时录入市局药械智慧监管系统留存。


24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一级监管企业每年抽查率不少于25%,对二级监管企业每2年检查全覆盖。对新开办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备案后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对一级监管企业每年抽查率不少于25%,对二级监管企业每2年检查全覆盖。对新开办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备案后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1.制定2025年度医疗器械生产监管计划表,并按规定比例抽取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配合省药监局南京检查分局对同时生产第一类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合并开展检查。
3.检查结果及时录入省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信息平台。


25家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一类相关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链条治理改革创新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市监综﹝2025﹞30号)、江苏省药监局《关于加强家用医疗器械“一件事”全链条治理工作的函》(苏药监械生便函﹝2025﹞10号)家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一类相关生产企业结合分类分级监管计划,强化对辖区内该类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结合分类分级监管计划,强化对辖区内该类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1.市局制定全市家用医疗器械“一件事”全链条治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治理工作有效落实。各区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相适应的工作计划及方案。
2.各区局要强化对辖区内家用医疗器械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开展质量风险研判。
3.每月18日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和统计数据,11月18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26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获证企业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获证企业100%1次/年现场检查


27对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检查的行政检查《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全市共抽取100家1次/年现场检查


28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机构全市共抽取10家1次/年现场检查


29对CCC认证获证组织认证符合性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CC认证获证组织全市共抽取59家1次/年现场检查


30对CCC免办企业认证符合性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CC免办企业全市共抽取8家1次/年现场检查


31对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认证符合性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全市共抽取5家1次/年现场检查


32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许可条件的行政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13.00%1次/年现场检查


33对直销企业经销商是否从事直销、传销行为的行政检查1.《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2.《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直销企业经销商不低于10%1次/年现场检查直销企业经销商是否从事直销、传销行为

34对直销企业总公司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情况的行政检查1.《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2.《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直销企业总公司不低于10%1次/年现场检查直销企业总公司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情况

35对直销企业分公司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情况的行政检查1.《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2.《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直销企业分公司不低于10%1次/年现场检查直销企业分公司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情况

3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行政检查、广告行为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广告企业不低于5%一年一次现场检查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相关协议,建立相关规则、制度、落实相关信息公示义务的行政检查;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执行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37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总数的5%一年一次现场检查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





















二、专项检查计划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地域检查对象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或时间安排检查方式检查内容
1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违法加改装检查《产品质量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6雨花台区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租赁商户,外卖站点100%1次/季度现场检查重点核查商户经营状态(开业、停业、变更)、经营范围调整、新增分店等情况,及时更新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维修商户底数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等违法行为;压紧压实外卖平台主体责任,规范外卖配送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
2燃气具及其相关产品检查《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6雨花台区燃气具及其相关产品销售商户100%1/半年现场检查重点核查灶具、燃气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经营商户经营状态(开业、停业、变更)、经营范围调整、新增分店等情况,及时更新辖区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经营商户底数表;严厉打击销售无3C认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
3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6雨花台区网络餐饮服务单位100%根据网络餐饮服务单位的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风险分级为A级,一年至少完成1次监督检查。风险分级为B级,一年至少完成1-2次监督检查。风险分级为C级,一年至少完成2-3次监督检查。风险分级为D级,一年至少完成3-4次监督检查。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信息公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备餐、供餐与配送、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管理等情况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