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3043384/2016-0010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雨花台区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16-09-28 |
生效日期: | 2016-09-19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雨花台区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关于做好雨花台区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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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雨花台区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雨教〔2016〕105号
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3〕11号)精神,为认真做好原民办教师稳定工作,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活补助发放对象
1.对领取一次性生产补助的被辞民办教师,目前已达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指享受原农村养老保险及无工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其从教年限等因素按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2.对未达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从到龄后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3.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不属于生活补助发放对象。
二、生活补助标准和计发时间
1.补助标准。
农村原民办教师的补助,按照原民办教师从教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月补助30元。生活补助标准随同类退休人员待遇的提高逐步提高。
2.计发时间。
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从2012年9月开始计发。2012年9月已超过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生活补助。
三、经费筹措与发放渠道
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原任教地所在街道园区负责解决,并按标准按月发放。
四、原民办教师申请认定程序
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认定工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透明公开”的原则进行。具体申请认定程序如下:
1.个人向所在街道成立的农村原民办教师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原始证明材料。
2.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整理汇总后报区教育局。
3.教育局会同区人社局,在查阅民办教师原始档案和走访调查等基础上,对个人申请材料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以民办教师辞退花名册等原始材料为依据)。
4.审核认定结果在区、街道、村(社区)三级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并作为生活补助发放依据。
五、责任分工
街道成立的农村原民办教师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农村原民办教师的个人申请,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区教育局、人社局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认定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区财政局负责督促经费的落实。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主体。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教育、人社、财政及街道各部门要坚决贯彻省定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做好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2.加强组织领导。区教育、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由专人负责,成立领导、工作小组,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做好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要严格按照省定要求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认真开展此项工作,统一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督,把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4.维护社会稳定。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农村原民办教师的稳定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上世纪50、60、70年代精减的原民办教师,如符合上述有关条件(以教师花名册等原始材料为依据),可以参照相应标准执行。
南京市雨花台区教育局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雨花台区财政局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