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审计法律、法规、工作方针和政策,负责对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二)拟订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交年度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包括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区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非税收入管理情况;各街道(园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非税收入管理使用情况;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收支情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区政府派出机构、部门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正职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承担区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公地址:雨花台区雨花南路2号,邮编:210012
三、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四、联系方式:025-52883576
五、负责人:高金华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印鉴、档案、信访、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审计信息、审计宣传等工作;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管理制度;负责审计调研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法规与审理科。承担审计业务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和统计工作;负责审计整改督查、审计整改管理;负责重要业务文稿的起草和审核;负责业务考核和学会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用及市场公平性竞争审核等工作;参与国家和省市开展的大督查和专项督查;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业务科室审计业务质量;负责对重大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
(三)财政审计科。拟订区级财政情况审计的管理制度、工作制度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区财政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区金库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缴拨付情况;负责审计街道(园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组织开展财政资金专项审计调查和绩效审计;组织审计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区政府派出机构、部门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负责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工作。
(四)经济责任审计科。负责拟订全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负责对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汇总全区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负责区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并协调有关经济案件的审计工作;按规定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负责对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内审干部内审指导监督工作;负责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事项的审计整改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管理、协调、监督全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业务;组织审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含集体)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负责审计政府性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决算;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和拆迁项目的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区内部审计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工作。
(六)电子数据审计科。负责全区“金审工程”建设和管理,承担局机关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区级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