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5374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雨花台区数据局 | 生成日期: | 2026-09-0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雨花台区数据局市场主体名称认定告知书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企业名称;国药;登记机关;企业名称登记;驰名商标;管理规定;药材;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工商总局 |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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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数据局市场主体名称认定告知书
雨数名称认定告知〔2026〕001号
国药佑慧堂(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8民初199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国药”相同或近似的字样,你企业中名称中“国药”字样授权来自于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需立即停止使用。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七条“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的规定,本登记机关认定你企业名称需要纠正。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登记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的,本登记机关将直接作出纠正你企业名称的决定。
南京市雨花台区数据局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