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2953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雨花台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6-05-0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苏宁雨城执强决〔2024〕040002号)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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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苏宁雨城执强决〔2024〕040002号)
当事人:吴正华
身份证号码:320113********4840
联系电话:138****7244
住所(住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义德东苑2幢1单元2605室
经查明,你于2019年1月前后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义德东苑2幢1单元2605室北侧通风井既有墙体上用钢结构、砖木、玻璃搭建封闭,面积为3.72平方米。上述封闭空间的建(构)筑物因未办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的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苏宁雨城执拆决〔2024〕040002号),于2025年6月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宁雨城执决催〔2024〕040002号),于2026年2月12日依法进行了公告,你至今仍未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自2026年5月8日起对你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义德东苑2幢1单元2605室北侧通风井面积3.72平方米的违法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请你自行清理存放于该建(构)筑物内的各类财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8日
(另:为充分保障你的权利,本机关现告知你:请你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清理存放于该建(构)筑物内的各类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