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8185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12-0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16期)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合格项目;合格原因;雨花台区;进货;货值;排查;销售; ;南京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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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16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雨花台分公司销售的农家红薯片(含油型膨化食品)。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公斤,货值236.8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造成。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2.雨花台区小晏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山野罗汉笋(酱腌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0公斤,货值196.98元,已全部销售。山野罗汉笋(酱腌菜)作为餐饮制作过程的食品原料,已经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造成,同时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32.87元;罚款500元。
3.南京市雨花台区王道小吃部销售的江豆(豇豆)。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5.2公斤,货值121.6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同时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1.68元;罚款1000元。
4.南京市雨花台区王道小吃部销售的山药。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0公斤,货值210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同时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1.68元;罚款1000元。
5.江苏香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应天大街分公司使用的土豆。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甲拌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5.05公斤,货值18.6元,已全部销售。土豆作为餐饮制作过程的食品原料,已经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6.雨花台区小朱生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青桔。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三唑磷。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货值90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同时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