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7553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11-0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13期)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销售;进货;雨花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合格项目;合格原因;食品安全标准;排查;当事人;查验 | |
| 内容概览: | |||
| 在线链接地址: | |||
| 文件下载: | |||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13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雨花台区小美椒小吃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小碗。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小碗为复用餐具,无法召回。经排查,小碗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清洗消毒环节造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
2.雨花台区翊之萱水果店销售的鸡嘴荔枝。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唑醚菌酯和氰霜唑。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0公斤,货值768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3.南京市雨花台区通宏果蔬店销售的鸭嘴荔枝。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除虫脲。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5公斤,货值2688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同时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8元;罚款500元。
4.雨花台区嘉艺百水果店销售的A级-桂味荔枝(粒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唑醚菌酯。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0公斤,货值476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5.雨花台区嘉艺百水果店销售的A级-仙进奉荔枝(粒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唑醚菌酯。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6公斤,货值1305.6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6.南京市雨花台区赵迎春快洁菜店销售的黑椒牛柳。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50公斤,货值6900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造成。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7.雨花台区朱冬华快捷菜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黑椒鸭柳。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公斤,货值150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造成。鉴于当事人销售黑椒鸭柳时虽然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但其销售鸡柳时未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94元;罚款300元。
8.雨花台区朱冬华快捷菜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鸡柳。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公斤,货值44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造成。鉴于当事人销售黑椒鸭柳时虽然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但其销售鸡柳时未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94元;罚款300元。
9.江苏好记大酒店有限公司雨花台区分公司销售的黄油甲鱼(活)。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氧氟沙星。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35公斤,货值726.87元,已全部销售。黄油甲鱼(活)作为餐饮制作过程的食品原料,已经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造成。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免予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