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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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6922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监管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10-1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12期)
文  号: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销售;合格项目;合格原因;进货;雨花台区;排查;货值;产品召回;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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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12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区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雨花台区张哥生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生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5公斤,货值231.735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同时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735元;罚款500元。

2.南京市雨花台区味之轩餐厅使用的生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嗪。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50元,已全部销售。生姜作为餐饮制作过程的食品原料,已经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3.雨花台区馨腾农夫生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铁棍山药。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7.5公斤,货值114.95元,已销售14.41公斤,库存3.09公斤已退回供应商。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4.雨花台区蒋镇川蔬菜销售经营部销售的老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嗪。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5公斤,货值100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5.雨花台区果印象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台芒。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企业购进上述产品9.6公斤,货值188.16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6.雨花台区再来水果店销售的贵味荔枝。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唑醚菌酯、氰霜唑。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4公斤,货值758.4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同时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33元;罚款500元。

7.南京众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景明佳园第二分公司销售的国产香蕉。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嗪。企业购进上述产品8.03公斤,货值62.63元,已全部销售。该公司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8.雨花台区富之坤生鲜超市经营部销售的芹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6.1公斤,货值61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同时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68元;罚款1000元。

9.南京市雨花台区刘景飞水果店销售的香蕉。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吡虫啉。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2公斤,货值416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同时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2元;罚款500元。

10.雨花台区龙皖炸鸡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酸价(KOH)。经查,该店使用上述煎炸过程用油重复煎炸食物,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煎炸过程用油在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次数过多,未及时更换造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79.99元;罚款500元。

11.铁心桥农贸市场李崔影销售的黄鳝(活)。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企业购进上述产品6.25公斤,货值748.35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造成,同时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2.85元;罚款500元。

12.雨花台区惠之众食品店销售的库尔勒香梨。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乙螨唑。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货值196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13.南京市雨花台区波红果蔬店销售的天山蜜梨。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苯醚甲环唑。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9.5公斤,货值226.2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14.南京市松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牛肉。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克伦特罗。企业购进上述产品9.25公斤,货值5298.84元,已全部销售。牛肉已作为食品原料在餐饮环节使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推测可能是饲养环节造成。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15.南京市雨花台区回味麻辣烫店使用的小碗。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小碗为复用餐具,无法召回。经排查,小碗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清洗消毒环节造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

16.雨花台区福尤沙餐饮店使用的小碗。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小碗为复用餐具,无法召回。经排查,小碗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清洗消毒环节造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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