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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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3569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雨花台区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5-1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宁雨城执罚决〔2024〕38号)
文  号:    苏宁雨城执罚决〔2024〕38号 关 键 词: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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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宁雨城执罚决〔2024〕38号)

当事人:南京江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4月3日对你单位南京江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发区云雨路建设工程进行的涉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现已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的违法行为。具体调查经过如下:

2024年3月28日9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吴量、李承树根据查处违规车辆苏A3E959所反映的线索,前往开发区云雨路建设工程开展渣土类涉嫌违法行为的执法调查,现场出示执法证件。

经查,开发区云雨路建设工程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你单位作为开发区云雨路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该项目的雨污水管道施工。

2024年3月21日,你单位擅自将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给六合区满宁道路运输服务部所有的车辆(车牌号苏A3E959)运输,装载量为24立方米。(机动车违规行为已另案处理)。故你单位南京江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现场拍照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取证照片1张;

2、2024年3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取证照片1张;

3、2024年3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签发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雨城执改〔2024〕330286号)1份;

4、2024年3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5、2024年4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车辆《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6、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7、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车辆所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2024年4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

9、2024年4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0、2024年4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组;

11、2024年4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2、2024年4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复印件1份;

13、2024年4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雨污水管道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14、2024年4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施工单位《调查(询问)笔录》1份;

15、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光盘1份(内容包括调查询问笔录视频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 2024 年4月11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结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编号320217370000 项,情形描述:“处置量在10-50立方米”对应的裁量幅度为“处3万-8万元以下罚款”,鉴于现场装载量为24立方米,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一般。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以下渠道缴费,不得自行转账汇款!(单位缴款建议选择第3项或第4项):
    1.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南京市罚没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右上角二维码缴款。
    2.通过“南京财政”微信公众号中“非税缴款”输入通知单右上角20位“缴款码”缴款。
    3.通过南京市财政局官网(http://czj.nanjing.gov.cn)首页右下角“非税缴款入口”输入通知单右上角20位“缴款码”缴款。
    4.凭通知单到交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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