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64021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决定 |
| 发布机构: | 雨花台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宁雨行复第58号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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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宁雨行复第58号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宁雨行复第58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铁心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邵旻杰。
申请人李某认为被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铁心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铁心桥办事处”)未履行责令南京市雨花台区某村委会就其房屋进行搬迁的职责,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9月23日下午,本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铁心桥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责令南京市雨花台区某村委会履行“某社区某村房屋搬迁项目”搬迁职责,依照同村其他村民的搬迁标准落实申请人位于本村房屋的搬迁补偿事宜。
申请人李某称:申请人系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某村村民,2006年在本村建设案涉房屋并长期在此生活,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2022年3月9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知,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已被纳进“某社区某村房屋搬迁项目”范围,该项目系村民协商搬迁,不涉及土地征收。因村委会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协商案涉房屋补偿安置的过程中,罔顾申请人的户籍已迁至本村并在此生活至今的事实,单纯的以申请人不是在本村出生为由,否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据此给予申请人不同于其他村民的补偿标准,申请人遂迟迟没有同村委会达成合意。因对村委会此种武断的处理方式及迟迟不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不认可,申请人遂于2022年5月16日通过EMS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单号:1033583319)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监督检查申请书》,被申请人于同月17日签收后,至今没有予以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请的《监督检查申请书》不予回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负有责令某社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依法落实“某社区某村房屋搬迁项目”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从上述法条来看,乡、镇级人民政府负有对村民委员会非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给予指导、支持、帮助及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责令改正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十、其他涉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问题(三)对新农村建设中协议搬迁的处理”规定: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前提下,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后,基于新农村建设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村民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不同于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及范围调整等村民自治事项,“某社区某村房屋搬迁项目”作为新农村建设中的协议搬迁,因需要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而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其实质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于上级政府的批准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所在地区行使乡、镇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负有监督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某村委会履行“某社区某村房屋搬迁项目”搬迁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签收申请人提请的《监督检查申请书》至今仍未回复的行为,已构成不作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此类监督申请的答复期限为六十日。然而,时至今日,法定履行职责的期限已届满,但被申请人既没有对申请人的监督申请作出任何答复,也没有实质处理申请人的补偿安置问题,该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签收申请人提请的《监督检查申请书》至今没有回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请复议,望贵府依法受理,查清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铁心桥办事处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并无未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对于本案中涉及的协商搬迁事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雨政办依复[2022]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答复的内容为“某社区某村房屋搬迁项目”为村民协商搬迁,不涉及土地征收,证明了本案中的搬迁补偿事宜并非为行政征收,而是村委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村民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此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故我办事处并无相应权利干预某村委会与申请人之间协商搬迁及签订相关补偿协议的事宜。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提交的《监督检查申请书》中的请求事由,同样为某村委会与申请人之间的协商搬迁事宜,即村民自治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我办事处对申请人与某村委会之间平等的协商搬迁事宜并无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应当予以驳回。三、对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监督检查申请书》,被申请人已书面予以答复并且已督促某村委会依法处理相关问题。综上,被申请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和未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6日,申请人李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铁心桥街道邮寄监督检查申请书一份,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某村委会履行某社区某村房屋搬迁项目搬迁职责,依照同村其他村民的搬迁标准落实申请人位于本村房屋的搬迁补偿事宜,邮件号为100383548xxxx。2022年5月17日,被申请人铁心桥街道签收了上述邮政特快专递。2022年9月1日,被申请人铁心桥街道向申请人李某作出监督检查申请书答复函,告知“经调查了解,某村委会某村房屋搬迁项目属于村民协商搬迁行为,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内的自治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范畴;同时本街道已经敦促某村委会依法妥善处理您所提出的问题,建议您与某村委会进行联系。联系地址:雨花台区某大厦,联系电话:025-5235xxxx”,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2年2月21日,申请人李某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雨花台区某社区某村所在地块搬迁征收项目名称、用地预审文件及申请材料、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等政府信息。2022年3月9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雨政办依复[2022]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其“某社区某村房屋搬迁项目系村民协商搬迁项目,不属于土地征收项目,本机关未制作或者保存上述信息……”。目前,申请人诉称的房屋未被拆除,仍然存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监督检查申请书以及邮寄凭证、流转信息;2.雨政办依复〔2022〕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答复书;3.申请人提交的房屋照片八张;4.监督检查申请书答复函以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因此,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街道办事处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某社区后庄房屋搬迁项目系协商搬迁项目,不涉及土地征收,申请人与村民委员会因协商不成未能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并不属于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对此并无法定的监督职责。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并进而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