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97578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雨花台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2-09-2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雨花台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龙头企业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雨花台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 精神,参照《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农产〔2019〕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区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业,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其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并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应按照区农业农村局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经营情况。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交易)额或涉农营业收入占企业总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的70% 以上;其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
1.农产品生产类5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类1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流通类30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类500万元以上;
5.农产品电商类500万元以上;
6.农业生产性服务类300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类、农产品加工类、农产品流通类、观光休闲农业类总资产和固定资产规模分别为500万元以上和3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电商类、农业生产性服务类总资产和固定资产规 模分别为300万元以上和1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申报前两年净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等。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在我区建设生产基地或建立订单收购机制或建立企业用工机制,开展农业服务等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七)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申报企业向区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申报(监测)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
(三)雨花台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财务报表附注,且其财务报表附注中要有主营农产品销售(交易)额或涉农营业收入占企业总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比重、净资产报酬率的数据;
(六)市公共信息中心出具的批量信用报告或企业信用查询报告;
(七)企业资信等级证明;
(八)经相关街道(园区)业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带动本地产业和农户的证明材料或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九)其他证明材料:反映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证明材料(如产 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除营业执照、反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 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其他均需提供原件。
第四章评审认定
第八条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择优确认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候选单位。
第九条经区农业农村局确认的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候选单位名单,在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确认公布。
第五章监测管理
第十条建立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第十一条实行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半年监测信息上报制度。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在每半年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填报有关统计表,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一)区农业农村局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二)被监测的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将监测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汇总;
(三)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复审,复审结果在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区农业农村局予以确认公布。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给予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资格,享受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企业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一)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二)制售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经农业、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耕地使用不当或保护不力,致使耕地质量受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的;
(六)拒绝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七)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八)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
关于《雨花台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